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哪个重要?

叶婷事件是近期网络的热评,相关文章无论几千评论或几十评论,

首先预设立场的已经是绝大多数!

这个立场就是完全相信“叶婷有冤,此案背后一定是深藏黑暗!”

我本人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也是一介小民,

但我有幸在2018年5月到2019年11月一年半的时间非常深入的了解了甘肃陇东地区的一个大案。

在了解这个案子过程中,从嫌疑人被捕到公安的初审,到送往看守所,

在看守所内多次被公安提审,被检察院提审,乃至案子转往法院,最终法院宣判,

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我算是大体了解了中国司法程序,并且答疑解惑了之前作为普通百姓认知的偏差。

今天结合叶婷事件和大家做一个分享,很多事情真的不是我们认为如何就如何,

尤其事关两个人、两个家庭的终生命运(被害人得以昭雪和嫌疑人确定罪犯),

甚至影响三代的司法整个流程,透出的是严谨,严格的程序化。

因为民意!舆论!包括我们眼中片面的真相,真的不能保证就是真相!

而程序的正义才能最大程度保证司法公正!

一、关于一个案子的办理时间:

很多网友认为叶婷父亲死亡一案从案发到现在已经一年半(2021年6月28日至今),案子为何迟迟未定?

特别注意:网友认为案子已定按通俗理解就是杀人者被判,而不是现在还“不明不白”,

而且网友认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事实清楚,案件简单!”既然这么清楚明了的伤人致死案为何迟迟未判?理所当然里面就有猫腻!就有冤情!

可案子的事实清楚明了,案情简单易判的判定来自哪里?

自然是叶婷等家人的诉说和我们下意识的想当然: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哪个重要?

可公安如果也这样简单的认为并迅速处理才是我们全体老百姓最大的悲哀和恐惧!

为什么?在这里首先就要说说疑罪从无的原则!

当公安机关立案后,会首先根据获得的线索(来自报案人,目击证人,监控等)来确定犯罪嫌疑人!

特别注意:

犯罪嫌疑人在经过法院审判并宣判前,他只是一个嫌疑人,他不是罪犯!

老百姓的认知是:宁可错杀一千,也决不可放过一人(免得伤害自己)

而法律的原则是:宁可放过一千,也决不可冤枉一人(疑罪从无)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主要表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的原则从深层次讲:

彰显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能够有效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我国人权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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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聂树斌冤案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哪个重要?

这两个案子网友自行百度,在此无需赘言。这才真正是六月飞雪,冤似海深!

疑罪从无原则确立开始,就如同前文所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所以,公安侦办的重点就是尽可能完善证据!

这个过程中包括要反复寻找验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这个里面但凡有一环被检察院质疑就会打回进行补充侦查!

在我前文所述了解案件过程中,也借此近乎用一年半的时间伴随采访了嫌疑人同一在押监舍的多名犯罪嫌疑人,

其中简单的案子比如偷窃,经过了至少三次公安提审,然后检察院两次的提审,这个中间一般间隔是一周或者几个月,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本次提审获得的证据需要验证的时间!

而最终提报检察院的案件卷宗最少在百页左右,至于复杂一些的杀人案,贩毒案,涉黑案高达几百页上千页都是很平常的事情。

公安完成一个案子就必须保证整个证据链是完整有效真实的,否则你面对的就是检察院乃至法院的驳回、补充侦查等。

这种相互的制约和整个程序的过度谨慎恰恰是通过程序正义确保司法公正!

因此有半年时间了结一个案子的,比如刚才我提到的偷窃案,也有三年了结的贩毒案,因为涉及证据问题!而其中两个命案都在一年半到两年间才完成了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过程。

有些事情急不得,尤其涉及人命的时候!

同时也普及一个小知识:看守所和拘留所,

但凡犯过罪的人都知道进拘留所不是大事,进看守所一定麻烦大了。

进了看守所,判定有罪基本没跑了,所以那些叫嚣叶婷案杀人者还逍遥法外的人我只能无语了。

二、关于叶婷陈述和祁县公安的通报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哪个重要?

从叶婷前后多次发声讲述的单方面“事实”和杞县公安的通报我们能不能先不骂,来找找茬?

怎么找茬?不是找不同点,而是找共同点,就是双方都认同的行为和证据,这应该就是事实。

而不同点尤其是作为受害者家属的叶婷能否有充足有力的证据证明,绝不是情绪化语言的渲染和造势!

共同点一:叶洪青不是现场死亡。

叶洪青不是现场死亡,到底是不是直接死于或主要死因是两名嫌疑人的暴力殴打?

需要法医鉴定后的判断,这一部分是本案定罪的重要证据!

疑点:叶洪青是被邻居大爷送回来的,而且以为喝醉倒在路边!

如果是多人夺人性命的暴打(可以回看一下家属文告里的描述),打晕在路边,身上无伤痕血渍?

回家后,多名家人(嫁出去三个姑娘,还有老婆和多个孩子,据说多达11人)都违背常理地未有察觉,直到叶洪青本人感觉不适呼救才送往医院。

这一部分家属的描述是否夸张请网友自判!

共同点二,报案后公安是立即行动的,拘捕了两名嫌疑人。

疑点:家属声称还有一人参与了斗殴而未被捕,杞县公安也做了相应回复,就是多个证据证明那人未参与。

证据包括周边监控视频、在场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据,认定所反映问题不实。

两边说法哪个是事实都需要证据!

家属有异议,对公安不信任可以报请检察院,甚至可以委托律师在法院当庭提交证据,

但最终事实要靠证据确定。

家属文告里相关证据一点都没有?请问网友你相信谁?

而这个所谓漏网之鱼偏偏身份特殊,就是一村支书!

虽然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也不能因为王子就一定是罪犯!

这个逻辑符合弱者心态,给予了背后黑恶势力和官官相护的极大想象空间,

但在司法面前绝不是认定嫌疑人的证据!

共同点三,双方都想要结案的结果

不同的是,公安是按部就班,办理完结案,根据通报祁县公安已经完成了该案的基本流程,案件已经进入了法院阶段,如果法院没有疑义,公安本身的工作已经完成。

而在人命案中涉及刑事部分和民事赔偿两部分,即相关联又各自为案。

回到之前提到我的经历,在我接触的两个人命案中,刑事侦办过程中必然也进行民事赔偿的协调,民事赔偿稍晚于刑事,因为必须在刑事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民事赔偿才有法理可依。

如果这个案子在公安侦办过程中多次已经明确了(或者通过律师,所有人命案件一定有律师的,自己不请司法机关都会给指定的)刑事责任,自然就会顺理成章提到民事赔偿。

换句话说叶家现在是清楚最终赔偿大体结果的,尽管这个赔偿要等到刑事宣判后才会进行,而且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还会进入民事案件审理。

这个结果和公安的结果带给双方的意义完全不一样,到底是谁对结果尤其赔偿结果不满意?

网友应该有个基本判断了吧!

三、网友热衷的公布视频和证据到底可不可以?

当然可以,但绝不是现在!

任何一个案子在侦办过程中,一直到法院宣判前,有种种约束,

比如只能通过律师和嫌疑人进行联系,而且不得涉及教唆虚假证词和串供。

比如相关案宗只能委托律师和相关部门看到,包括双方家属都无权查阅。

比如家属质疑公安可以回应但绝不可能一件件摊开证据告诉你你是错的。

这其实还是体现本文第一部分的描述,即司法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慎之又慎,宁可矫枉过正也绝不有所漏洞。

这个原则的坚持其实也是为了司法的公正不受干扰和对当事人双方的保护!

看客看完后大呼好爽,心满意足后咋舌而离开!

留给当事人双方恐怕是影响后半生的阴影和持续的二次伤害!

尤其可能给真正的凶手找到解脱的漏洞以及家属二次加害受害者家人的由头。

想想唐山案,视频的官方公布是什么时候?

案件侦办过程中舆论的压力远远比本案要大,为何官方始终沉默而不做回应,

而当案子水落石出后光明正大的由央视进行播报。

所以现在是否公布证据不是你我逞口舌之快!而是必须按程序进行。

再次回到文章开篇我所说:

程序的正义才能最大程度保证司法公正!

四、有关于叶家的题外话

我祖籍河南南阳农村,家中祖父母辈于2013年前后相继离世,有子五人,女两人,父亲作为长子,我曾多次陪同其回老家,河南是个人口大省,农村多子女现象很普遍。

通过叶家的相关资料,基本预判死者叶洪青在四十到五十间,这个年龄段和我及我多位堂兄弟同岁。

说个实话,我堂兄弟里每家两到四个孩子很普遍,超过五个很少见,像叶家这样多达8个干脆没见过!

河南是个人口大省,也是计划生育国策执行的重点省份,在计划生育政策未取消前(2015年终止),农村基层管理部门是把这项工作当做重中之重的,往往采取很多极端手段。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哪个重要?

而敢于违反计划生育,而且违反严重的,其家庭都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是全家都是公职部门管理的刺头,各种对抗手段,包括全家齐上阵撒泼耍赖,寻死觅活!

总之,要不你把我搞死,要不你就得如我愿!双方往往都是极端手段分高下。

二是家境赤贫,一方面是养育的压力,一方面是巨额的罚款,罚款没招的情况下农村干部往往见啥拿啥,冲抵罚款!

可以说其家庭是在不断抗争中求存活,自我防范和臆想被害心理极重,认同通过极端偏激手段获得结果。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哪个重要?

叶家是不是这样的?是不是也在和农村基层管理干部斗争中取得了丰富经验?

请网友自行判断!

本文收笔前,又看到叶婷出来后的报道:

疯了,傻了!以及诸多图片显示其惨状!

本次事件网上发酵开始于:

叶婷双眼含泪,手举身份证,足以博得世人第一眼同情!

随后遍布抖音的各种视频和头条大V的文章将其推向第一个高峰!

紧接着,叶婷的“失踪”在其家人的特别寻人启事下再次冲向热点!

此时,不得已下祁县公安发布了通告。

而叶婷随后的释放后的疯与傻更是将此事件越演越烈!

实话实说,杞县管理者和司法人员对叶家实在是过于轻视了,

没想到这家每一步都能将公职部门的迟钝和麻木以及不得已的谨慎造成的被动

放大到极致!

这对本案是个好事,因为面对叶家如此造势的舆情,

杞县的公家们必须要把案子办成铁案,经得起上级部门的审查,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否则不仅是渎职丢掉官帽,更怕拔起萝卜带起泥,那就太不值了。

而叶家在赢得舆论大势下是否用力过猛了?

表演的痕迹是不是越来越明显了?

这一套足可以保证连生七女后如愿得偿抱得虎子归,但是否可以在司法案件中影响结果

是不是错估形势了?

最后,我想用那一句用烂的话提醒一下各位看官:

“让子弹飞一会,大概率的反转不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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